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2021年5月3日09时2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安江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月坪路时,发现该处路边停车位内的机动车辆上有印刷品广告,执法队员上前勘查。经查,现场大部分车辆上均有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为铜版纸质,A3纸大小,正面为红底,印有“江和城建德八佰伴”、“2021年12月开业”等字样,另印有八佰伴各层业态图;背面为白底,印有“打造浙西一站式商业航母建德八佰伴蓄势待发”等字样,另有关于八佰伴的各地介绍。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执法队员现场已拍照取证。2021年5月7日10时35分,执法队员找到负责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公务,并向负责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446号),要求当事人到新安江中队接受调查。当事人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3日,当事人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月坪路派发印刷品广告,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之规定,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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