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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坤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28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5753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6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0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韵达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39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钟坤泉、沈小春对被告吴江韵达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俞新荣、沈培明、俞新爱对被告吴江韵达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9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被告吴江韵达纱业有限公司、钟坤泉、沈小春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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