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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坤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01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145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3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11月20日欠息数额为1193504.86元;以本金15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5625%计息,并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15625%计收复利;另以本金15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息,并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36054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春涛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800万元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沈小春、钟菊珍对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5000万元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如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含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水家港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吴国用2013第1090317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00796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分别在642万元、1617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74元,由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沈小春、钟菊珍、苏州春涛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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