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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坤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28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4444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28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的欠息为225779.08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欠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05200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三、被告沈小春对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编号为C160323GR3250550《保证合同》项下最高额14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钟菊珍对被告沈小春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编号为3890102015AM0000390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额16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吴江市天顺喷织厂对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编号为3890102014AM000403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额16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若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动产登记证书编号:苏E5-8-2014-0115)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93元,由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沈小春、钟菊珍、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天顺喷织厂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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