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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镇市东南利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980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81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恢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燕云借款13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被告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燕云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丰镇市东南利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燕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600元、公告费650元共106250元(原告陈燕云预交),由原告陈燕云负担2340元,被告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丰镇市东南利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3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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