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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市监处〔202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态度较好,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2901.8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1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青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