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市监处字〔2019〕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07680.92元(贰拾万柒仟陆佰捌拾元玖角贰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8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青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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