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市监处字〔2019〕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07680.92元(贰拾万柒仟陆佰捌拾元玖角贰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8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青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