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价检处〔2017〕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万零肆佰伍拾肆元壹角叁分(280454.13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款贰拾捌万零肆佰伍拾肆元壹角叁分(280454.13元)。限于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物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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