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智派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UD4G |
执行依据文号 | 汕国仲字[2019]3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9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向申请人季京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92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492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6月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补偿申请人季京顺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补偿申请人季京顺因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补偿申请人季京顺因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担保费人民币2508元; (五)第三被申请人深圳智派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6411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及第三被申请人深圳智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6411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及第三被申请人深圳智派实业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6411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易建平、第二被申请人闵丽华及第三被申请人深圳智派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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