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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卫公罚〔202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一、2021年5月18日,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对集中式空调定期进行卫生检测,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关于“5.2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的”的规定,已构成未对集中式空调定期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结合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已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我们建议对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二、2021年5月18日,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衣等物品进行保洁;2021年6月2日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编号为BTC21-SWJC0760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的浴衣样品中细菌总数判定为不符合,佐证了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衣进行保洁导致了浴衣细菌总数不符合标准。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10.4“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的规定,其行为已违反了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依据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