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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柳交综(投)罚〔202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莫鸿磊驾驶桂BT8253号出租汽车在柳邕路261号投诉中心地点实施了出租汽车途中甩客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话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视频,GPS数据截图,计价器数据截图,车载录音,投诉受理单,从业资格证照片予以佐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9
    决定机关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