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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廉江市欧信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440881L4****28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81民初2051号
    案号 (2019)粤0881执1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廉江市欧信电器厂、林志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货款63335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5日起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杨德全。 二、驳回杨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廉江市欧信电器厂、林志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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