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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20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81民初1369号
    案号 (2022)粤5281执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刘曼丽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8800000元(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本息合计63800000元。被告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付还原告刘曼丽利息50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还原告刘曼丽利息3800000元及本金62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还原告刘曼丽本金200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还原告刘曼丽本金28800000元。 二、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被告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付清。自2018年7月16日起,每月的16日至次月的15日期间的利息,被告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应在次月的15日前付清。 三、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远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远清如有一期违约,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原告刘曼丽有权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付的全部款项。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远清负担。该款被告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远清于2018年7月15日前付还原告刘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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