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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玉田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永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637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民初331号
    案号 (2018)冀02执137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971627.7元; 二、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2497162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支付利息,并以上述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复利。另以2497162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支付罚息,并以上述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复利;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安凤占、刘庆芬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编号为2016年公司质字第122701号和2016年公司质字第122702号的《质押合同》所约定的财产享有质权,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可就上述质物依法处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安凤占、刘庆芬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玉田锯业有限公司、安凤占、刘庆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玉田锯业有限公司、安凤占、刘庆芬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重庆昌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2900万元借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43.9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943.98元,由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玉田锯业有限公司、安凤占、刘庆芬、重庆昌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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