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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食药监食罚〔2019〕011101B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1
    决定机关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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