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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库税罚〔2018〕3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7年1月至3月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17年1月至6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1月至12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3月至7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属于未按期申报行为,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企业,以金三系统中纳税申报信息为证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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