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凯顺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6465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4民初3602号 |
案号 | (2019)鲁0214执9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海泉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借款人民币5999000元。 二、被告青岛海泉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截止到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等人民币688731.07元。 三、被告青岛凯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599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利息等。 四、被告青岛凯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律师代理费263000元。 五、被告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林连鹏、林树时、秦顺吉、青岛林海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郭增光、陈美芬、徐桂芳、青岛凯顺装饰有限公司、苟翠书、苟文礼、秦程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海泉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林连鹏、林树时、秦顺吉、青岛林海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郭增光、陈美芬、徐桂芳、青岛凯顺装饰有限公司、苟翠书、苟文礼、秦程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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