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平处字〔2019〕第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2.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尹吉山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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