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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20〕7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合同监管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景区内使用“浙东小九寨观光车票”,票的背面标有“乘客须知:1、……5、本票最终解释权宁波华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毛彭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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