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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荣十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969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15648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家国欠款一百五十万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支付自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止的利息以及自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九千九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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