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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鲁银监)罚字〔2015〕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对借款人关联企业重大风险信息进行调查;2.未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3.未对交易背景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查,未按规定对交易的疑点问题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01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刘洪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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