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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丹宽工商处字〔2019〕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宽甸东明水泥制品厂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在用起重机械2台,叉车1台,均未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2019年7月5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室经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表示这3台设备于2017年11月检验过,但是检验报告一直放在检验单位没有取回,现在刚拿回来。当事人提供了3台设备的检验报告,其中起重机械2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未超期;叉车一台,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已超过检验周期。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消除影响。二、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3
    决定机关 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鄂立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