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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514****212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91民初2265号、(2021)苏12民终2869号
    案号 (2021)苏1291执1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茂留支付所欠工程款29725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725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茂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0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14970元,由原告孙茂留负担8702元,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68元(该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鉴定费25770元,由原告孙茂留负担(此款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该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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