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0057****72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10162号 |
| 案号 | (2020)苏1302执246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绿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被告中绿公司自2020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及复利定于最后一期支付本金时一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21日利息为444666.64元,复利为1691.76元,之后的利息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有任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全案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中绿公司并承担原告方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张根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上述债权对被告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宿国用(2013)第20407号不动产、宿国用(2014)第1283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份额分别在2127万元、24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16元,由四被告负担,于最后-3-一期支付本金时一并支付;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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