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0057****7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8690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23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领航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980万元、律师费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利息为553349.77元,复利为1703.91元;之后的罚息以49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之后的复利以55334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新、蒋航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债务人江苏领航纤维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575元,由江苏领航纤维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新、蒋航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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