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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57****7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482号
    案号 (2019)苏1311执4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宿迁晟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0.5万元及违约金(以2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宿迁晟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58元,由原告宿迁晟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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