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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315****0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民终1544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二、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仁益工程款367618元。5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14元,均由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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