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 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31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社区洋溪街道雅鼎路777号负责人:俞光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隐患曝光暗访小组发现的线索,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木材打磨车间(涉爆木粉尘作业场所)内部分灯具、控制柜不防爆,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的喷涂车间内部分灯具不防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3、有7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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