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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8175****51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民初430号
    案号 (2019)冀04执1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9 975 356.79元及截止至2018年7月20日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 147 200.3元,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予以计算支付; 二、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 90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7月20日利息(含罚息和复利)535 135.8元,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予以计算支付; 三、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律师费99 0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设定的位于武安市规划新东环路西侧、权属证号为冀(2017)武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为13048101-2017年邯武(抵)字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李龙苍、李云如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龙苍、李云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 09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350 090元,由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李龙苍、李云如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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