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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74****683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91民初95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1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1124002)。 二、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金99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应付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10元,由原告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655元,由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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