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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74****683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03民初249号
    案号 (2020)粤0803执1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确认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订立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编号20100910008)已于2019年4月4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货款5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取受理费51280元(原告已预付56572元),由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200元,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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