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169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4336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28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8 995 509.42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共450139.33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史滨、王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1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滨、王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2920元,由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史滨、李娟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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