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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丘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053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4149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物业公共服务费140086.4元,并支付滞纳金(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每个月所欠物业公共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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