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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8175****592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1452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2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9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10%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征收2527元,由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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