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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花春天(珠海市)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MA****2Y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3118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1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春天(珠海市)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冠鑫板材加工厂支付货款305,897元; 二、被告花春天(珠海市)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冠鑫板材加工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5,897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8元、保全费2050元,合计7938元,由被告花春天(珠海市)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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