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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谷(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3051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434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新谷(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邢涛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新谷(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5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8%为标准,支付原告邢涛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高瑞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新谷(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高瑞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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