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159****4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02民初4712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5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902民初4712号原告:刘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孝,东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圣华苑小区15号楼4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DCW78Y。法定代表人:彭涛,经理。被告: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孟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26274392。法定代表人:王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彭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原告刘强与被告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丞阳分公司)、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丞阳公司)、彭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孝,被告彭涛(亦系被告丞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丞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履约金)50万元;被告彭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丞阳公司的分公司即被告丞阳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原告按该协议的第7条第2项的约定向被告丞阳分公司缴纳了50万元的保证金。且该保证金转入了被告彭涛的私人账户。可是由于被告丞阳分公司的自身问题,其发包方与其解除了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的涉案协议已无实际意义,原告无法实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故原告请求依贵院法确认涉案《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拒付。被告彭涛将涉案保证金强行要求原告汇到其私人账户,不仅违反了财务制度,而其至今未将该涉案保证金交付被告丞阳分公司,被告彭涛依法应对涉案保证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诉。丞阳分公司辩称,依法处理。丞阳公司辩称,依照合同依法处理。彭涛辩称,依照合同依法处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8日,丞阳分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发包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公司,承包方丞阳分公司,工程项目博阳路蚕子峪7.8.9号楼。2020年5月18日,丞阳分公司与刘强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丞阳分公司,乙方刘强,工程名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蚕子峪7.8.9号楼,乙方全额出资包工包料,本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向甲方缴纳此次工程的项目保证金50万元整,甲方应在住宅达到正负零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乙方。2020年5月17日,原告向丞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涛账户转账500000元。2020年5月18日,丞阳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泰安市蚕子峪7#、8#、9#项目履约金(刘强)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定于该项目正负零施工完成后一次性退还。该收到条加盖丞阳分公司公章,彭涛在收款人处签字。2020年7月,丞阳分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告庭审中明确要求丞阳公司、丞阳分公司承担返还保证金的法律责任。原告庭审中自认要求彭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如何;二、各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刘强作为没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丞阳分公司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应认定无效。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丞阳分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丞阳分公司系被告丞阳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被告丞阳公司应在被告丞阳分公司以自己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时,对丞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法律责任。原告庭审中自认要求彭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同时,被告彭涛收款及在收条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彭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本案被告庭审中的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2020年5月18日山东丞阳建设局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与刘强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二、被告山东丞阳建设局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强保证金500000元;三、在被告山东丞阳建设局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二项债务时,由被告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刘强对被告彭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山东丞阳建设局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兰小敏书记员王欣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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