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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和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813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0620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1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5年3月20日的剩余借款本息33576594.98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330000元; 三、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对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的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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