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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茉织华服装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新仓镇工业园区的平湖茉织华服装有限公司防火门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平湖茉织华服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7
    决定机关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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