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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2〕1028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2日15时43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01省道治超站对浙E3189挂自卸挂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长兴致能建材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长兴致能建材有限公司,该车装运石子从长兴到煤山,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301省道监测站进行调查处理。2月22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致能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1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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