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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2〕1031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9时2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兴电厂门口路段对浙E5882挂自卸挂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长兴致能建材有限公司。2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月28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朝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受委托人驾驶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致能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8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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