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迄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1月15日10时0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钟彦调查核实,2021年10月7日9时00分玉林市岭南平安客运有限公司职工卢强驾驶车牌号为桂K-G3250客车在容县车站外围路段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规上客5人,每人收取运费40元,共计200元。该车核定线路为玉林至梧州线,起、讫站名分别是玉林市客运中心、梧州金晖客运服务站,容县车站外围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玉林市岭南平安客运有限公司(桂K-G3250)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1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G3250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6.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3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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