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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W43FC-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9283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7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友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2,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友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共计1,449元,其中受理费766元,保全费683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友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友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元,由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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