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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新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宝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030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锦古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古法执恢字第00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5-06
    发布日期 2013-10-12
    已履行 5万元
    未履行 3.9万元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锦州新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市太平洋制冷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8949.5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9元,其他费用1639元,由被告锦州新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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