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开国税不罚〔2018〕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该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871903086810502)的时间为2017年11月02日。于2018年02月09日向税务机关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该户在限期内改正,决定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9
    决定机关 云南省开远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