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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卫公罚告【2021】635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10354H现已查明:2021年09月30日,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2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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