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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19-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已整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