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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0〕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人民中路友谊、联谊大楼一层的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面积约4400平方米,场所使用性质为商场,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检查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1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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