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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龙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80066****13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801民初1437号
    案号 (2020)云2801执恢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解天伟、曹先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以及至2018年2月21日止的欠息1618106.68元,并支付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欠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解天伟、曹先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费14047元; 三、被告西双版纳龙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解天伟、曹先惠的以上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解天伟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林权证号分别为B530800019240、B530800019241、B530800018092的1377.3亩林地(共三宗)以及位于景洪市大沙坝览江苑21栋2单元103号房产享有债权抵押优先权; 预收案件受理费76118元,由被告解天伟、曹先惠、西双版纳龙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以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径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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