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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320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19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恢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9-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53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 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如未履行前款义务,原告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昆房权证周庄字第241009478号和昆房权证周庄字第241009489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孙永庆对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前款担保房产价值之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92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4250。原告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永庆共同负担5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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